發布時間: 2026-01-06 13:28 來源:人民法院報
劉洋 賀柳 熊懷麗
近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認定電動車出現間歇性停車現象屬于質量問題,判決經營者退還消費者購車款21500元。
蔣某在某汽車銷售部購買了一輛電動四輪車,支付購車款26500元。蔣某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現車輛儀表盤會經常亮起并顯示代碼“014”,該代碼出現后,車輛就會間歇性停車。某汽車銷售部讓蔣某先繼續使用,但對車輛間歇性停車問題一直未解決。蔣某以車輛出現間歇性停車系嚴重安全隱患問題為由堅決要求退車退款,某汽車銷售部認為非重大質量問題達不到退貨退款程度且屬于車輛生產廠家售后問題拒絕。雙方協商無果,蔣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買賣合同關系下,雙方均應依法履行各自義務,消費者已支付產品價款,經營者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蔣某已充分舉證證明案涉車輛在購買后出現間歇性停車問題,某汽車銷售部應承擔證明案涉車輛及零部件系合格產品,不存在重大質量瑕疵達不到退貨退款程度的舉證責任。案涉車輛在行駛時持續出現自動停車現象顯然不能實現一般的正常使用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之規定,因案涉車輛不符合質量要求,對蔣某退貨退款的請求予以支持。但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蔣某在購車后已實際使用了一段時間,車輛已行駛了1萬多公里,故酌情判決由某汽車銷售部退還蔣某購車款215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車輛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目前市場上在售的電動四輪車,因充電方便、價格低廉而受到普遍歡迎。消費者在購買時要把安全放在首位,關注性能參數,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在日常使用中也需注意定期對車輛的電器線路、電池等進行檢查保養。生產商和銷售商都應樹立質量安全責任意識,嚴把質量關,一旦發現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應及時召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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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忠巖
審 核:劉海龍
統 籌: 張宇
監 制: 曲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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