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5-11-20 13:16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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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與休假事宜上并非對立關系。一方面,勞動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年休假計劃,用人單位要積極配合;另一方面,勞動者也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進度,但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告知并充分考慮勞動者知情權,以此實現既保障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又維持企業的正常、高效運營的目的。
“公司項目沒了,員工沒收到任何出項或待崗通知,就被要求休年休假,該怎么辦?”在廣東省廣州市一家互聯網公司從事設計工作的吳女士,今年5月突然被公司要求休年休假,否則假期作廢。吳女士對此感到疑惑。雖然知道公司讓員工休假,目的是讓員工為項目“空窗期”“買單”,迫于壓力,吳女士只能選擇休假,“員工就少了一次帶薪休假的機會。”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然而實踐中一些職工常面臨“被強制”休假的情況:有的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多放了幾天假,進而主張多放的時間為年休假;有的在項目“空窗期”、停工待料期強行要求職工休年休假;有的用事假抵充年休假。
用人單位多放了幾天假、職工休了其他假后,年休假還能正常休嗎?
福利假≠帶薪年休假
近日,廣西高院發布的一則案例顯示,因未事先告知,公司放假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不能抵扣員工年休假天數。
2021年4月13日,黃某與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擔任倉管一職,勞動關系穩定延續。2023年11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過微信通知黃某,要求其次日離職,黃某遂于11月5日正式辦理離職手續。隨后,黃某就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申請勞動仲裁,后又訴至法院。
黃某稱,自入職起,公司從未安排自己休年休假,也未支付過相應工資,故主張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表示,已安排的放假天數遠超法定年休假天數,尤其在2023年,已帶薪放假36天,不應再另行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統籌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如果用人單位在放假前未明確告知勞動者,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是安排的帶薪年休假,則該部分天數不能自動抵扣未休年休假天數。
在一家上市公司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李女士表示,公司多放幾天假要想被認定為年休假,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放假通知中明確多放的假就是年休假;二是公司須明確多放的假也要算工資,否則容易被認定為公司給員工的福利假。
針對吳女士的情況,上海蘭迪(鄭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易勝男表示,年休假安排應遵循“職工意愿為主、單位統籌為輔”的原則。“效益不好、待料停工停產等屬于用人單位經營風險,在法律上構成‘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停產期間,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工資或生活費。員工在休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資收入,二者性質不同。”
“公司安排年休假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或依法進行統籌安排,除非員工同意并且不降低薪資待遇,公司不能將年休假與停工停產期強行抵扣,否則易引來糾紛。”易勝男補充說。
事假≠帶薪年休假
今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一則案例顯示,有的公司規定員工請事假要先以帶薪年休假充抵,這一做法同樣不受法律認可。
歐某于2018年10月入職某公司,雙方勞動合同簽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0月,歐某因不同意公司單方面降薪,向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申請勞動仲裁,其中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歐某稱其每年應享有5天帶薪年休假,2023年已休假2天,因此要求公司支付3天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卻稱,公司規定事假先以帶薪年休假抵充,歐某于當年已請事假3天,而且未扣發工資。
歐某不認可公司規定,認為公司是在強制安排休年休假。因不服仲裁結果,該案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主張在《制度手冊》中存在事假抵年休假的規定,然而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不能以用人單位單方規定否定勞動者獲取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權利。根據在案證據,勞動者所休事假并不能直接抵充年休假。
最終經核算,歐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間應享有3天帶薪年休假,除去已休的2天,某公司還應支付歐某剩余1天未休年休假工資。
北京中凱(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季巧士表示,原則上,公司不得單方面將員工的事假計入年休假。如需計入,公司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獲得書面確認,并且在該期間支付正常勞動報酬。“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只有在勞動者累計請事假20天以上且公司不扣工資的情況下,請事假才會影響年休假。”
用工與休假并非對立關系
“對多數勞動者來說,年休假是其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剝奪。”易勝男說,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將“法定權利”錯誤理解為“企業恩賜”,形成了法定義務難以落地的現實困境。“部分職工因顧慮職場發展而‘不敢休、不敢訴’,使得年休假有法難依。”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王天宇表示,保障員工的合法休假權,讓員工對年休假做充分的計劃和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其工作獲得感,激發工作動力和潛能。因此他認為,有必要從立法和執法層面進一步細化與明確休假規定,例如,禁止將停工期、福利假、事假等非員工主動申請的假期用于強制抵扣年休假,明確“僅職工書面同意的補休可與年休假銜接”等。
季巧士則建議,企業應明確休假制度流程,領導帶頭休假。同時,相關部門可以將帶薪年休假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要求企業制定帶薪年休假計劃,建立報告備案制度,將落實帶薪休假情況作為企業獎懲、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與休假事宜上并非對立關系,而是可以相互協調適應、相互促進的關系。”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田思路強調,應在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沖突中找尋二者和諧互惠的平衡點。
在田思路看來,一方面,勞動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年休假計劃,用人單位要積極配合;另一方面,勞動者也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進度,但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其知情權,以此實現既保障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又維持企業的正常、高效運營的目的。
責任編輯:姚楠
審 核:劉海龍
統 籌: 張宇
監 制: 曲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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