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6月30日,曾因虐貓受處分的考生蘇某某近日上岸事業編一事引發關注。大皖新聞記者從招聘單位桂林市同安鎮獲悉,目前處于政審考察階段。桂林市人社局答復大皖新聞記者稱,根據規定,招聘單位要出具考察結論。“我們會持續關注,應該很快就會有結果出來。”
那么蘇某某的虐貓行為以及在校期間受過處分,是否會影響其錄用?大皖新聞記者聯系了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黨總支書記彭鵬進行分析。
彭鵬認為,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九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條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之規定,本次事件中的虐貓行為顯然屬于令人反感、厭惡,容易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影響的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人顯然不屬于有良好品行之人。故虐貓者不符合上述規定所稱的“品行良好”之要求,且虐貓者蘇某某曾因虐貓而受到學校處分的事實也可證明其行為之不良已被高校以處分的方式予以定性,故招聘單位如果錄取有違反規定之嫌。
據了解,2024年12月7日,華中農業大學曾發布情況通報稱,在校生蘇某某于10月至11月,共將5片人用某類藥物碾成粉末,分次兌水投喂了校內流浪貓。學校依規給予蘇某某嚴重警告處分。
責任編輯:董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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